江西按最高限确定营业税起征点 提高至2万元
惠及85859户个体工商户,预计每年免交税款2.34亿元。
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是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最初规定: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为5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起征点进行了调整,按期纳税的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100元。根据国家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出台和调整,我省在2003年、2005年、2009年进行了三次调整,并于2009年1月将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不分区域统一调整为最高上限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100元,个人房屋出租月租金收入为1000元。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执行,对于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至2010年,江西地税部门累计减免未达起征点的地方税收2.2亿元,惠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317048人次。
今年10月31日,财政部下发65号令,对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100元-500元。根据财政部规定,我局认真调查测算,从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理念,对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提高,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个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导向,是国家税收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是一项惠民政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可以减轻个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会对我省地方税收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发展看,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帮助,一方面可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来源(20000元起征点可减免地方税收1500元左右),另一方面,可帮助其积累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涵养税源,促进其发展壮大。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将大力宣传营业税起征点新的政策,狠抓政策的贯彻落实,使符合政策的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促进全民创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请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答: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江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情况,我局对营业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即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请问:我省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
我省目前按期纳税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共有93862户,其中: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59237户;5000-10000元的17957户;10000-15000元的5904户;15000-20000元的2761户;20000万元以上的8003户。
三、请问:我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是基于那些方面考虑的?
答:一、根据我局调查测算,截止今年9月底,全省共有按期纳税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93862户,共缴纳营业税4.47亿元。从我省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大多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薄弱,将起征点调到20000元,符合国家扶持中小纳税人的政策导向。
二、从全国和周边省、市起征点调整情况看,大多都调整到最高上限。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最高上限,即20000元、500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发展。采取“从高原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四、请问:为何对个人房屋出租的起征点调整至月租金收入5000元?
一是原来房屋出租的起征点1000元就是单独设置的,也低于全省统一的起征点5000元,这次从1000元提高到5000元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二是房屋出租是非经营性行为,成本费用较少,而且房屋出租收入不是居民家庭唯一收入来源,起征点设定应低于经营性纳税人。三是个人出租房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如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由5%税率减按1.5%税率征收,房产税由12%税率减按4%税率征收、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是区分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差异,如房屋租金收入统一提高到20000元,则相当一部分店面、商铺、写字楼等出租就在起征点之下而不纳税,容易在社会上产生税收不公的现象。
五、请问:这次调整营业税起征点,能够给老百姓带来多少实惠?
答:1、根据我们的测算,将起征点调至20000元,将惠及户数85859户,占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数的91.47%,预计全年减免税营业税2.34亿元,占全年应纳税的53.12%。
2、个人房屋出租月租金收入提高到5000元,按照我省房屋出租收入水平,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出租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其它地方税收。
六、请问:营业税起征点适用的对象有那些?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因此,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
七:请问:纳税人有多个项目或多处收入,是否合并计算营业额?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因此,个人的各种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应合并计算,来对照是否达到了营业税起征点。
八、请问:地税部门如何确定营业额未达起征点?具体操作程序有那些?
答: 确定未达起征点的依据有两个:一、对帐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帐务反映的收入确认。二、对帐务核算不健全的,根据三种情形综合核定:1、根据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2、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比较;3、结合各项与经营有关的参数核定。程序为:纳税人自报、地税部门核实、参数定税软件自动计算、张榜公布。
九、按期纳税与按次纳税有何区别?
对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有连续经营行为的个人,如出租房屋等行为,都属于按期纳税的范围。对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其他不能按期纳税的个人,可以按次纳税。(帅雪琴)






